【工伤纠纷】被厂房上掉下的物品砸伤,律师力争获赔5.7万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110网律师
【委 托 人】蓝*(申请人)
【审理程序】仲裁一裁终局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赔偿57104.2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蓝*于2016年5月入职甲*金属公司,公司没为其购买社保。后因甲*金属公司经营需要,被安排到乙*公司上班,随后于2016年7月6日在乙*公司发生事故,被厂房上掉下的物品砸伤,后送院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
因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蓝*遂委托我所介入处理,要求取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即发现本案可能存在两个用工主体,先是甲*金属公司,后当事人的老板又成立了乙*公司,相应的人员也到了乙*公司,当事人在乙*公司上班3天就发生意外。目前,这种情况到底要以哪个公司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是需要思考的地方,并且也要考虑到执行困难的问题。
经过办案律师进一步研究,发现按照公司股权的结构来说,以乙*公司为主体申请工伤应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由于该乙*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且成立时间发生在事故之后,很有可能无法认定工伤。于是办案律师采取第二个方案,以甲*公司为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并且提前固定证据。最终成功认定为工伤,经过鉴定为10级。仲裁阶段,因为本案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办案律师积极申请一裁终局,最终被采纳。执行阶段,由于同时存在多个申请人,因而存在执行款项不够分配的情况,办案律师综合当事人的情况,考虑到本案是工伤待遇,为能给当事人顺利、及时争取到对应赔偿款项,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努力说服法官优先受偿。最终,成功全额执行款项,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应的赔偿款项合计57105.02元。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以及相应的医疗费等合计57104.02元
三、争议焦点
案涉责任由那个公司承担,能否要求共同承担?
四、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者一旦发生有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纠纷,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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