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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律师帮助男方6天胜出

发布日期:2017-12-26    作者:涂宗华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7)赣XXXX民初XXXX
原告:胡某某,男,X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大道XX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大道XX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1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9月认识,2012921日登记结婚,20131128日生下儿子某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从20171015日开始,被告趁原告不在家期间偷偷搬离家中并带走家中贵重物品,原告至今不知被告现居住何处。之后原告与被告也发生过一系列的冲突,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某XX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李某某同意与胡某某离婚;
二、 婚生儿子某XX由原告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某某依法享有探望权;
三、 胡某某同意支付李某某经济补偿XX元整,2018XX日前付清。
四、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XXX
 
案件小结:
    本案2017126日立案,20171212日结案,前后共计6天时间,创造了涂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承办案件结案时间最短的记录,而且更为难得的是案子赢得了很好的效果,双方当事人对结果都表示满意。本案原告的最为重要的目的在于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在该法院涂律师有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案例,故在本案中涂律师为原告获得孩子抚养权占尽了先机,也获得了承办法官的支持,虽然原告对被告做出了一些补偿,但补偿金额在原告的预料和承受范围之内。对于这个结果,原告很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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