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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杀害父亲)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7-12-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安排我作为陈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与本案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属激情犯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肯请法庭考虑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父子的特殊关系,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一、被告人属激情犯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被告人的供述及亲属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平常是有一些矛盾,但这些矛盾都是由于二人系父子关系,性格、脾气极为相似,按照亲属的说法就是“脾气都比较犟,一个不服一个”,而且两人都爱喝酒,酒后都会给家人耍酒疯,被害人酒后打老婆,曾将老婆腿打粉碎性骨折,至今行动不便,被告人酒后骂媳妇,致妻子去女儿处,不再回家并要求离婚,这样的情形已经成为他们家庭的一种生活常态,但父子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发展到杀人泄愤的程度。案发当日恰逢中秋,被告人与被害人都大量饮酒,被害人酒后又像往常一样开始辱骂被告人母亲,被告人进屋劝说无效,在被害人又一次说到“我没有你这个儿子”时,内心的愤怒被激起,将被害人杀害,所以上说,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在量刑上应当与有预谋的杀人区别对待。《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参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9条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节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开始,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并多次表示认罪,今天又当庭自愿认罪。按照《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参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事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害人妻子和女儿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该谅解书也证实了被害人经常酒后殴打家庭成员的事实,并表示祖孙三代都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民事赔偿要求,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理。参照甘肃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本案是一个特殊家庭发生的一个特殊的悲剧,被告人从小语言障碍一级残疾,没有上过一天学,妻子也是残疾人,被害人多年来一直酒后对家里人打骂,被告人出于同情弱者、保护母亲,酿成大错,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节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对被告人予以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该案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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