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7-12-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6月19日被告李xx驾驶新****23号车辆行驶至北站公路与北二路交汇路口时碰撞被告李x甲驾驶的宁E560xx号车辆,导致新****23号车辆车上乘客仵小学受伤,经新市区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甲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仵xx127535.5元,被告李xx应给付原告仵xx19190.04元,被告黑xx应给付原告仵xx688.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事故当日入住xx医院接受治疗,至2016年7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23天。出院医嘱:加强锻炼及营养,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后一月内陪护一人,出院后全休三月。几被告已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原告伤情经新疆xx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仵xx右胸损伤致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黑xx为被告李x甲驾驶车辆实际车主,李x甲为黑xx雇佣的驾驶员,宁E560xx号车辆在被告xx海原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同时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期限同上
律师说法:交叉路口撞车,左车全责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仵xx在乘坐被告李xx所驾驶的车辆时,因该车与被告李x甲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李x甲系被告黑xx的雇员,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而钱女士作为左方车辆,理应让右方车辆先行。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后方直行车辆让前方转弯车辆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进入环形路口的车应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本文转载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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