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协议是否有买卖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7-12-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3年,王某经房产中介介绍,打算购买宋某名下一套商品房,看房当日,王某与宋某便签署《定金协议》,约定择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宋某将其名下100平米的房产售于王某,价格为78万,定金5万元,预付款23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署后王某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当宋某考虑房价上涨不想继续出售该房屋,王某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继续履行该协议。
合议庭意见:继续履行该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宋某继续交房给王某。
律师说法:继续履行该协议
看待合同的性质不仅看合同的名称,还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仅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达到毁约的目的。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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