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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指导向丈母娘借款买房夫妻离婚到底要不要还钱?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7年真实民事案件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女婿向丈母娘借款买房
        买房结婚后女婿起诉丈母娘
      抵赖借款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成功全部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秦淮离婚案件2017.11.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作为女婿主动起诉自己的丈母娘,对于之前的基本借款事实以及借款交付事实全部予以否认,被告
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高宏伟法官。

立案时间2017-11-20,结案时间为2017-12-25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1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
    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理由实际为双方的借贷并未实际发生。故案涉借贷是否实际发生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此,考虑到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原告在给付被告的“抵押房地产清单”上注明的“购房”用途,购买的房屋登记的共同共有权利状况,以及被告在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支出的款项情况,应认定被告所述相关情况属实,即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支出的相关款项中的100万元应认定为系履行出借义务,否则被告及其家人应不会同意由A与C共同共有相关房产。至于原告所称购房款等与其无关,从被告及其家人的陈述中可见购房款并非借款等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去甚远,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应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现其以被告及其家人一时激愤之语作为依据进而求取不正当之利益,有吹毛求疵之嫌,且有悖诚信诉讼原则,应予谴责。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回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 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低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24日,原、被告在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100万元及以房产作抵押等。之后,双方办理了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将前述合同及他项权证等带走,但却至今未出借100万元款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B辩称,2014年6月,B的女儿C与A开始谈恋爱。2014年11月,A的爷爷去世时,A的父母说按照传统,A和C要尽快结婚。因A名下的房子只有50多平方米,所以B夫妇不同意将之作为婚房,但B提出一个折衷的办法,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房。然而,A的母亲表示没有钱。B说不如将A名下的小房子出售,双方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稍大的房子,但A的母亲称房子还不满二年,税费太高。后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A将其名下的房子抵押给B,由B借给A款项用于购买婚房及筹备婚礼。2014年12月,双方看中了室房屋。经与售房者协商,该套房屋价款为158.5元。按照双方各出一半购房款以及预留一部分款项作为筹备婚礼之用的预算,最终确定由A向B借款100万元。2014年1 2月24日,A及其母亲王某与B等共同去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借款合同(B为出借人、A为借款人、王某为担保人)和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人为A、抵押权人为B),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0年,借款年利率为5%,且为慎重,特别约定了“如甲方A与B之女C夫妻离婚,其A提供的室房产变卖价值不足以偿还其借款本息,则以A与C共有房产的部分家产
以抵偿”。上述合同签订当日,C、A与售房者薛某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各方共同确认室房屋价款为150万元,另支付8.5万元作为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的费用。同日,B将8.5万元付给了薛某。按照约定A、C应通过C的银行账户将150万元购房款汇入监管账户,所以2014年12月25日,B将150万元汇入C的银行账户,随后C将该1 50万元汇入监管账户。在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了本次交易的税费后,B支付了C的0. 75万元、A的2.25万元。以上B代付A的购房款共计81.5万元(8.5万元÷2+150万元÷2+2. 25万元),与100万元的差额18.5万元B在20 1 5年4月24日通过银行本票给付了A。至此,B已经履行完了前述借款合同。A与C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C在2017年起诉与A离婚。被告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依约履行丁出借义务,原告负有还款付款义务。现原告行为明显构成恶意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予以处罚。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因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且该些证据均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4日,A(甲方,借款入)、B(乙方,贷款人)、王某(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使用的系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 2月24日起至2024年1 2月23日,借款年利率为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甲方将位于室房屋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在签订本合同前,甲、乙、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甲、乙、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等。同时各方在该
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如甲方A与B之女C夫妻离婚,其A提供的室房产变卖价值不足以偿还其借款本息,则以A与C共有房产的部分家产以抵偿”。同日,A(甲方,抵押人)与B(乙方,抵押权人)又签订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同样系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一份,约定:债务人为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00万元,借款人履行担保债务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24午12月23日止等。同时,该抵押合同所附抵押房地产清单记载:抵押房产为位于室房屋,用途为住宅等。同日,A与B将前述二份合同递交给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该处于20弛年1 2月29日予以核准登记,B取得了号房屋他项权证。此外,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A另行填写了一份抵押房地产清单,并交给了B,该清单中用途一栏填写的为“购房”.另查明,20 1 4年1 2月24日,薛某与A、C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同时薛某(甲方,卖方)与A、C(乙方,买方)及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丙方,交易保证机构)又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室房产,交易价款总额为150万元;丙方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同意对除定金、尾款以外的全额房款进行监管和划转,监管、划转的交易资金为150万元;监管账户名称为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甲乙双方分别在监管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其中甲方账号为,乙方账户名为C,账号为等。同日,B汇入薛某账户85000无。薛某给B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B女士汇至唾我的账号卡号:,作为购买室的家具、装修及部分家用电器款”。次日,B将150万元转给C,C随之转入前述监管账户。2015年1月16日,B给A交纳契约2. 25万元,给C交纳契约0.75万元。20 15年4月29日,B向银行申请了收款人为A、金额为18.5万元的本票,并交给了A。前述房产交易完成后,C、A办理了宁房权证秦转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登记帐房屋所有权人为肖某、A,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等。还查明,A与C于20 14年6月自由恋爱,2015年9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A、C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C为此于20 1 7年9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
    再查明,201 7年6月14日,B夫妻以购房款系他们所处为由要求A搬出南京市秦淮区室,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1 1月4日,C的父亲对A说,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工作是他帮忙找的,A家一分钱没出,让A滚等。A称从B等人的言行中可见购房款等与借款无关;B则称A曾持刀恐吓C,加之购房款确实是B家出的,普通老百姓说话没有那么严谨,所以才做出前述陈述,实际应以双方的合同为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仄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理由实际为双方的借贷并未实际发生。故案涉借贷是否实际发生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此,考虑到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原告在给付被告的“抵押房地产清单”上注明的“购房”用途,购买的房屋登记的共同共有权利状况,以及被告在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支出的款项情况,应认定被告所述相关情况属实,即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支出的相关款项中的100万元应认定为系履行出借义务,否则被告及其家人应不会同意由A与C共同共有相关房产。至于原告所称购房款等与其无关,从被告及其家人的陈述中可见购房款并非借款等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去甚远,本院难以采信。原告应清楚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现其以被告及其家人一时激愤之语作为依据进而求取不正当之利益,有吹毛求疵之嫌,且有悖诚信诉讼原则,应予谴责。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亭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我们的心要常常保持清净无杂,以一颗真诚、慈悲、平等的心对待一切众生,永远不跟众生对立,化解矛盾,这叫佛法。常存一颗爱心,关心一切人,爱护一切物,爱世人,做社会大众的表率,别人对我们不善忘记掉,不放在心里,转变观念,把不善的事转成最善的事
2017年第二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两千多万各类财产当庭分割完毕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鼓楼离婚案件2017.12-1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感情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女方
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23,结案时间为2017-12-20日结案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2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归对方,抚养费双方共同承担

    三、所有财产双方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孩子利益最大化,3、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和分房,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双方坚持争取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在庄荣华律师的建议下,主动将孩子抚养权让渡给对方以实现快速离婚,因为孩子已经17岁了,虽然抚养权归对方,但是实际相处的时间和方式却非常自由,不受任何事情影响,同时这样也可以不让孩子参与法庭的询问,极大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同时推动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另当庭提出要求分割近3000万的各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南京房产、外地房产、各类公司股权、收益、卖房款、间接性收益、存款等,还涉及与他人共有的一些资产,复杂的离婚财产范围最终仍然是在庄荣华律师协助当事人在一次庭审即全部谈判分割完毕,大体就是计算总财产范围,然后估算各人名下大体持有资产相同,最终对方也接受了我方的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的建议。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亚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A与被告B于1996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 0 01年8月3 0日育有一子C。近年来,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原告于2 01 6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B答辩称,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积极去挽回婚姻,每天的沟通聊天也是正常的,天气不好的情况下也会去接送原告,两人一起辅导小孩作业,今年2月份也和原告一起去旅游,被告住院期间,原告也积极陪伴,看护,主动给被告带吃的,比原告考虑的更加周到,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于1 9 9 6年1 1月1 8日登记结婚,2 0 0 1年8月3 0日育有一子C。2 01 2年被告与案外女性交往发生矛盾,被告向原告道歉,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2 01 6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以( 2016)苏0 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告为挽回婚姻关系,积极和原告沟通。
    庭审中,双方认可如果离婚,C由被告直接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 2016)苏01 0 6民初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埋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系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末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双方认可C由被告直接抚养,双方共同负担抚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A和B离婚;
    二、A和B之子C由B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6 0元,
    被告B负担6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们常听到人说:“真忙!忙得不可开交。”“一事未了一事又来!”无论怎样的忙,要紧的是,不要因为忙碌而忘了自己的存在。有人说,忙是福气,忙的日子比较好过。但是,忙也要忙得有意义,有些人太为自己忙,不知道为别人忙;也有一些人,好为别人忙,却忘记为自己忙
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违法建筑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首先审查,《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和消灭物权,但其成立的前提则是合法建造,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而确认违法建筑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是否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2)违法建筑的处理。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建筑,按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所以,对于单独针对违法房屋提起分家析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中有违法建筑的,对违法建筑不宜分家析产。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分家析产的建筑有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的建造手续。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建造行为形成物权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建造,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涉案分家析产的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由主张分家析产的原告承担举证举证。
 
2)单独或者涉及违法建筑的分家析产,因违法建筑的确认需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因此,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可以对诉讼不予受理,所以,违法建筑分家析产面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处理的诉讼风险。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8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2007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城乡规划法》(2015424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鲁政法[2012]第29号)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专家视点】
1.违法建筑物权的确认为何不能得到支持,违章建筑是否有物权?由于违章建筑的先天违法性,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可予以限期整改、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因此,违章建筑是没有完整物权的。
 
但在私法领域,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利用等问题而引发私人利益的冲突,是否就无人管呢?在这方面所涉及的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及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的私法保护问题则成了本案解决纠纷的关键地方。特别是伴随着违章建筑的增多,司法实践中涉及违章建筑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故而,因违章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违章建筑占有、使用符合发挥《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合同法》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要综合利益衡量,进行辩证分析,不能轻易认定只要是违章建筑就什么权利都没有。至少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在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情况下,还是可以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
 
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肯定不能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如果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又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
 
其二,违章建筑建造人毕竟对违章建筑有投入,投入过程也没被制止,形成了事实建造,这是一个管理者不到位、被管理人越位的同时作用结果。在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造前,法律给予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者一定的占有和使用法律保护是必要的,这样既可以稳定社会,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三,在法律实践中,通常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章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章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章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章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章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章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
 
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章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本案的违章建设人被告和参与建设人原告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此类违章建筑占有人,私法仍负有对违章建筑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陈立烽、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
 
2.在房屋征收中,地方政府不应滥用“征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而应尽量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尊重财产权以及区别对待等原则,持审慎的态度理性对待不同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避免用统一的过于机械强硬的对待方式。针对前面提到的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就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区别对待。
 
1)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补偿。在很多被征收人看来,此类建筑根本就算不上是违法建筑。可是在房屋征收的实务中,政府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将这类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能性又不大。但是,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对此类建筑不予补偿,又有失公允。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建造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今天,房屋征收中政府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为由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这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
 
2)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违法建筑建成之后经年累月,成为居住者不可或缺的生活场所,并且一直未被及时处理,它们好像并未对别人、对社会造成任何紧迫的危害,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和违法建筑也不搭边,更没有必要拆除,就连政府都默认它的存在。在房屋征收中对这类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同样不合情理。但是,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应区别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补偿。首先,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举证。其次,如果无法证明政府存在默许行为,那该建筑物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如果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知道其违法建筑行为,但是并没有阻止也没有进行处罚,则按照双方过错由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责任分摊,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政府两年内未发现漏办程序的行为,就应不予追究,并且为其补发证。因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像犯罪,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当前国民法律意识水平很难要求‘城中村’村民在房屋建设时对每一个步骤程序都了如指掌,相对柔和的处理有助于减少征地补偿时的矛盾。”
 
3)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楼上楼”、“隔夜楼”等违法建筑,就其行为本质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挑衅,是一种市场投机行为,违建人希望利用扩建和加建之机增加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以便攫取更多的经济补偿。有人形象地说,这种抢扩建行为就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另外,违建人本来就预知到所建房屋即将被拆除,所以,这种抢建形成的建筑也只能勉强称其为建筑而已,此类建筑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都不符合居住的条件,有的还会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除此以外,此种行为还会对建筑资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如果对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不仅会形成突击违建的不良风气,而且这会让寻求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合法建筑所有者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所以,此类违法建筑本不应存在,实质及程序都违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处罚,在征收中一律拆除并不予补偿。除了以上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法建筑补偿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政府部门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定具体的补偿措施。比如,经过买卖转手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如果现在的占有者并不知道该房屋是违法建筑,则在征收补偿时,应给予足额补偿,并且追究之前违法建筑者的责任;如果在买卖过程中明知房屋存在证件不齐或者违法加盖等违法事宜,则应当让其也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再如,行政许可被吊销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此类补偿问题略显复杂,首先应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吊销行为非法。其次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当事人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得到足额补偿。
——李彦博、于力、张海英:《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探讨》,载《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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