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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非法拘禁案辩护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江晓辉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郭某妻子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今天的庭审质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说来,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情节上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郭某依法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一、陈某某系自愿同意与被告人郭某等到山西大同去筹钱、还款。
陈某某系大同开发区某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在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找到陈某某时,其就答应过几天就到大同去,有款收,到时候再还钱。在2016年8月23日时,被告人郭某找到陈某某,其再找不到其他借口,所以同意与被告人郭某等一起到大同。回公司也是为了筹钱,公司运营他也需要回去。
从他上车一直到下午5点到大同,路上经过多个高速收费点、需要到饭店吃饭,陈某某没有反抗、没有呼救。其随身带有的手机电话也没有扣留、没有限制使用,一路上陈某某不断的打电话联系业务,在没有任何强制和保持通讯自由的客观事实前提下,非法拘禁从何谈起?如果被侵害人感觉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他完全可以拒绝上车、可以呼救、可以逃离,可以向众人明示或向外界发出求救信息,但自始至终他没有这样做,事后也没有立即报警反而在到大同其公司后主动把他的项目经理等人员到公司开会商谈筹款和联系业务。这一连串的行为事实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事发当日陈某某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剥夺。
二、公安解救证明内容除其儿子陈述外,没有任何反映陈某某受到非法拘禁的叙述。
陈某某儿子联系公安解救,系为了解除陈某某遇到的困境。
陈某某现因诈骗巨额、多人财物被山西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当日,陈某某到大同后,众多被骗人员将其团团围住,要求其还钱,其不得脱身。被告人郭某等因为长途驾车,所以先回家休息。其儿子这种情况下报警说其父亲被挟持,让其脱困。公安解救证明中并没有任何陈述陈某某受到非法拘禁的陈述。
三、被告人郭某等自始自终没有对陈某某使用任何殴打等暴力行为。
伤情鉴定意见也叙述陈某某无伤痕和骨折现象。
到山西大同后,被告人郭某等就离开休息。陈某某被众多被骗人员围住,其是否在逃跑中摔跤,或者甚至是其他人员造成的,无从确定。
四、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没有关联性。
其根本不是2016年8月23日郭某的租车师傅,对此他的证言无任何证明作用,辨认笔录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郭某具有非法拘禁的行为。
五、被告人郭某找陈某某要账是合法债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
六、被告人带上个朋友一同前往,是因为系到1600多公里的景德镇来系作伴和壮胆的目的。在整个过程中,被告目的是索取合法债务,没有要求其他任何非法利益,无刻意刁难无索取非法利益之意。
七、被告人郭某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此次行为也没有任何采取非法措施。
综上,被告人郭某没有任何非法拘禁陈某某的行为,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
辩护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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