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师鑫律师
在谈判方案失败后,师鑫律师撰写了起诉状,准备了材料,代表委托人宋某向济南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包工头刘某、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的总承包方)一块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所受伤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决刘某、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4万余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工程总承包单位山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它是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而包工头刘某却并非有资质的企业,所以分包给刘某的该四川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拿到判决书之后,在师鑫律师和刘某委托代理人高律师的谈判协商之下,包工头刘某一次性向受伤建筑工人宋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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