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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师鑫律师
宋某系四川人,2013年春天开始跟随包工头刘某在山东干建筑工人。20153月下旬,宋某在济南某工地干活时,被重物砸伤一只脚,被工友即刻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余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一直由宋某的老板包工头刘某缴纳。后来宋某出院了,但是还是一时半会儿干不了活,很是焦急,于是找刘某商量赔偿事宜。刘某说:“你住院的费用都是我负担的,再给你2万元就可以了。”宋某感觉刘某给的钱太少,于是上网查询了一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后来宋某又通过电话咨询了四川老家的在法院担任庭长的堂侄,堂侄给出的建议是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赔偿。再后来宋某又给刘某打了2次电话,说如果能够给8万元的话愿意私了,但是仍然遭到刘某的拒绝。宋某于20158月上旬找到师鑫律师,师鑫律师为他进行了讲解,宋某当即决定聘请师鑫律师,并于次日交费办理委托手续。师鑫律师感觉如果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话是上策,因为这么做比较快捷,委托人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于是师鑫律师先是打电话给包工头刘某,后又与委托人宋某一块找到包给刘某建筑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袁某,说明打算协商解决的诚意。不出所料,刘某给出的赔偿数额低得可怜,而袁某更是觉得自己公司毫无赔偿的理由:宋某是刘某雇佣的不是我公司雇佣的。
在谈判方案失败后,师鑫律师撰写了起诉状,准备了材料,代表委托人宋某向济南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将包工头刘某、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的总承包方)一块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所受伤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决刘某、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宋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4万余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工程总承包单位山东**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它是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而包工头刘某却并非有资质的企业,所以分包给刘某的该四川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原、被告双方拿到判决书之后,在师鑫律师和刘某委托代理人高律师的谈判协商之下,包工头刘某一次性向受伤建筑工人宋某支付赔偿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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