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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年底了,切勿要债心切构成非法拘禁!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概述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可若因索款心切而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还钱,那就触犯了法律。
曹某一直是个无业游民,闲来没事总喜欢摸两把。2012年11月,朋友叫他赌钱,他就顺口答应了,并和其他几人上了朋友的车。到了目的地后,曹某很快就投入到了赌局中,随后“二全”和另外一个刘某先后四次给了曹某共计18000元,也都输光了。一看钱给曹某输了个精光,“二全”和刘某就要求曹某当天还钱,作为无业游民的曹某哪有钱还。“二全”担心钱打水漂,拟了个借条叫曹某签了字。此时,不知谁讲了句“写了借条有什么用,人跑掉了呢?”索款心切的他随即和刘某其他几人将曹某带到一个出租限制其人身自由17个小时,并向曹某父亲打电话讨要借款。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曹某头面部等多处被打伤。无奈的曹某父亲只能报警,“二全”及刘某见对方父亲报了警,也意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了免受法律的惩罚,竟然全都逃跑了最终被抓获归案
【律师点评】常州承颖律师 
     本案犯罪嫌疑人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17个小时,但是其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故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债务追讨可以通过诉讼后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切勿自行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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