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债务人、保证人都有财产可以执行时先执行谁的?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在未处置债务人财产情况下,不得先行处置保证人名下财产。
 
案情简介: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实业公司偿还工业公司借款及利息等1300万余元。执行法院依工业公司申请,裁定查封实业公司价值1400万余元财产,并冻结了连带责任保证人高某所持实业公司价值1300万余元股权。后依工业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对实业公司财产的查封,并裁定拍卖高某股权。高某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①债务人系借款受益人,亦为债务最终承担者,应以其财产承担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担保人通常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自愿为债务人借款提供担保,并非所借款项受益人。故连带保证担保人仅为债务代偿者。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连带保证担保人以其财产代负履行责任,使债权人债权实现更获保障。故债务人、连带保证担保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债务人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责任人,向债权人清偿其本人所负还款责任,符合借贷保证清偿本旨。
②连带债务存在内部求偿法律关系,即连带保证担保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债务后,有权向债务终局责任人即债务人追偿,但此种追偿往往由于债务人财产变动,存在日后求偿不能风险。本案法院在已对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财产均采取控制措施下,应对主债务人财产予以执行。执行法院在未处置主债务人财产情况下,先行对连带保证人名下股权予以处分,该执行行为有违公平原则,故裁定撤销该执行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