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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争取抚养权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1-06    作者:韦高峰律师
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张先生离婚纠纷案争取抚养权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接受李女士的委托,作为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今天的庭审,结合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基于原被告之间就离婚达成了一致意见。现仅就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方式等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品行端正,没有不良嗜好,对小孩的教育非常重视,做任何事,都是以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原告作为公务员收入稳定,在某小区拥有固定的居所。
2、孩子外公外婆有能力协助原告照顾小孩。在协助抚养孩子方面,原告母亲退休在家有能力全天候照顾小孩。
3、孩子自原被告分居后至今2年多一直随原告在外婆家生活,原告对孩子的关爱无微不至。
4、原告居住小区就有条件优越的英才幼儿园、附近不足1000米有城区中心小学、某某中学,从未来教育环境考虑,原告条件更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归被告,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固定住所,现在租居住房的生活设施条件较差。
2、被告性格内向,脾气浮躁,自控力差,经常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不顾忌孩子的感受,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性格培养。
3、被告母亲每天晚饭后只管跳广场舞,不协助被告教育孩子,其父亲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帮被告照顾年幼的孩子。
4、被告工作收入一直不稳定,平时很少关心孩子。
三、假设法庭将抚养权判给原告,原告可以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保证被告至少有11次、1次不少于2天对孩子的探视权利。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采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韦高峰律师
                                                           20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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