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婚约与彩礼

发布日期:2018-01-07    作者:师鑫律师

案情经过:2009年初,马某与李某经孙某(系李某姨妈)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09年3月份李某给马某提供“换号”一份(当地风俗,女方提供“换号”,男方需拿彩礼)并由马某和孙某到李某住处将18100元的彩礼交给了李某。李某及其家人根据当地风俗,又将其中的2000元退回马某。其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在交往的过程中,双方经常吵架,甚至动手。09年9月,李某偶然发现马某在跟另外的异性朋友(王某)交往,并且关系非常密切,气愤难耐的李某找到马某责问究竟。马某承认其与王某正在交往,并且感情进展很好,表示想与李某解除婚约,让李某返还彩礼16100元。李某拒绝返回,马某(委托师鑫律师)将其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马某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给了李某彩礼16100元;李某辩称:马某与自己订立婚约,其后又与其他人交往,其本身有过错,是马某的过错导致他们不能结婚。因此彩礼不应该返还。
判决结果: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16100元。
师鑫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但在我国,尤其是在农场,婚前给付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婚约彩礼,虽然形式上是赠与,但实质上是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做出的赠与,婚约解除,若双方没有其他约定,收受的彩礼应予返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收受彩礼的一方适当返还的情形,这是因为有的案件发生地有这样的风俗习惯:只要男方毁约则女方不返还,女方毁约则需全部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法律与民俗习惯的衡平一般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让当事人适当返还。
另外,婚约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它只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一方违反婚约只会产生道德上的评价后果。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