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汝东律师民间借贷胜诉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08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案件要点:
原告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承担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被告否认曾有过借款的事实,原告应继续补强证据,不能要求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3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名下账户内汇款2万元,用于偿还楼房借款。后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不还款,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2012年6月,原告做生意由于资金周转不足,向被告借款3万元,由于朋友关系,被告借款3万元给原告。2013年5月,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偿还2万元,剩余1万元至今未还。
法院查明:2013年5月12日,李某向左某中国农业账户存款2万元。原告李某提交了银行回单作为证据。
裁判结果:
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2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仅向法庭提交了其汇款给被告的汇款凭证,被告否认曾有过借款的事实,原告应针对自己的主张,继续补强证据予以证明其诉求,现被告不能向法庭继续提交其他证据,在其未完成必要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不能要求将举证责任转换给对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发生有一定的背景,原告隐瞒自己有妻子、儿女的情况下与被告同居,并准备结婚。后被告发现,两人分手,双方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产生矛盾,原告继续纠缠并屡次恶意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意图将举证责任转换由被告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出判决,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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