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6月1日,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从事原工作,但物业公司并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后王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物业公司亦同意其离职申请,经协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1月2日解除。离职后王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针对上述案件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王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既包括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劳动者均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单位继续用工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能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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