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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后醉驾身亡,同饮同学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韦高峰律师
同学聚会后醉驾身亡,同饮同学是否担责?
作者 韦高峰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01-09
【基本案情】
20177月,李某与黄某等10个同学在某酒吧聚会喝酒,至次日凌晨一点李某自己骑摩托车在回家的道路上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护栏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父母认为,当晚一起聚餐的同学明知李某是在醉酒状态驾车而没有对他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护送或通知家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8月,李某的父母将当晚和李某聚餐的10 名同学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5798.90元。李某的同学则称,当晚聚会完毕后,他们曾提出送李某回家但遭李某拒绝,因此他们已尽到了及时有效的劝阻义务,也未将醉酒的李某安全送达,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醉酒后无证驾驶不规范操作导致自身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自驾摩托车到某酒吧与10个同学一起饮酒,席间他们都有过斗酒,当李某处于醉酒离酒吧时,由于李某的10个同学明知李某酒后驾车而未尽到劝阻的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为此法院判决李某的10个同学每人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193.95元,驳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四种情况下共饮者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醉酒人的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责。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饮酒应量力而行,劝酒行为要适当,不能一味地“热情”。劝酒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劝酒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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