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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从《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 谈经典作品改编权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赵虎律师
201813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十六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谈经典作品改编权,特邀嘉宾分别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咏东律师、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薛永谦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参加讨论的还有传媒公司从业人员、对传媒娱乐法感兴趣的多位律师和群友大家围绕经典作品改编权这一主题,从《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著作权案争议焦点、改编经典作品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以及如何尽量避免这些纠纷三个方面,在有限的一个小时内进行无私分享和热烈讨论。
 
一、回顾《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
 
1.基本案情
 
王晶律师梳理了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他介绍: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案件主要有三个时间节点。一是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原告梁信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由谢晋导演拍摄了电影《红色娘子军》并公映,电影片头署名编剧梁信。二是1964年,当时的中央芭蕾舞团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根据梁信编剧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进行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改编,并于同年9月,改编成功进行公演。三是1993626日,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依据1991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原告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协议还约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支付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梁信不再授权他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并且梁信享有署名权。
 
2.争议焦点
 
王晶律师指出双方争议最大的是1993年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
薛永谦律师认为,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个关于报酬的约定,不属于许可。
王咏东律师也同意协议书的性质是对报酬的约定法院实际上是平衡了两方的利益,肯定了中芭改编权,保护了梁信的获酬权和署名权。
对该争议焦点,一审、二审法院的观点,均认可了中芭在1964年完成舞剧改编及公开演出该舞剧,是取得了梁信的许可授权的,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该许可既有口头应允形式,也有梁先生亲自参与改编工作的方式。
而1993年签订的协议并非许可协议,而是关于舞台剧演出报酬的协议。因此,协议中“十年之约”,并非是改编作品许可使用的期限,而是十年报酬的约定。这样一来,芭蕾舞剧2003年之后的演出,并不构成侵权,但应当依法给予梁信先生署名权并补足报酬。
 
3.著作权法实施前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杨新龙先生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观点,他1964年剧本权利事实上并不归梁信因为1964年不存在个人著作权的问题。
罗向京女士回应,当时虽没有著作权对创作者的利益也是给予一定保护的,比如傅雷就通过翻译创作拿稿费。
王晶律师从诉讼实际情况出发,回应道,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同涉案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改编自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
王咏东律师补充,虽然这个问题1964年是否存在个人著作权的问题有待商榷,但诉讼中中芭也没有否认
赵虎律师接着抛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1964年没有著作权法,但是通过著作权法之后,在立法之前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呢?
对此,罗向京女士回应道,这涉及到法的效力问题。一国之法对一国国民有效,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对公民的作品,一律平等保护,无论作品创作在什么年代,只要不过保护期,都是保护的。但是,对于因作品产生的行为和关系,要适应行为产生时期的法律规则此所谓法不溯及既往。民法对于物的保护也这样的,不因物比如不动产产生的年代不同而不给保护。
 
二、改编一部经典作品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
 
对该芭蕾舞剧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梳理、讨论告一段落之后,主持人肖莹女士将我们的沙龙讨论引向了第二个话题,主持人认为,法院的判决大家从各种角度来评判,作为法律工作者,更重要的还是要吸取教训,尽量防止可能的纠纷因此,提议请各位嘉宾谈谈改编经典作品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及需要解决的授权问题
通过各位嘉宾及群友的交流与分享,改编经典作品常见法律纠纷及需要注意的授权问题,大致可以概括如下:
 
1. 授权链条可能不完整
 
    肖莹女士提到,我们之前讨论的舞剧这个案件,是有授权只是没有保护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实践中,更多的可能是在源头就没有授权,改编人没有认识到是侵权行为
薛永谦律师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改编权属于财产权范畴,可以继承、许可、转让。在实践中一方面对原作品的改编需要直接从原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另一方面对改编作品再改编,一般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改编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
王咏东律师也强调,改编他人作品,需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改编
 
张玉娇:经典作品改编电影电视剧,应该找到权利的源头,层层授权。同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经典作品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
实践中,作品改编很常见,改编形式多样,正如赵虎律师谈到的,经典作品改编的形式多样,比如:将传统戏曲改编成电影,像《智取威虎山》;有影视公司想将改编自《聊斋的作品再改编成电影;将经典的好莱坞电影改编成国内电影,像《我知女人心》《搞定岳父大人》等等。
因为作品改编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未取得授权或授权不完整,是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之一。因此,在改编一部作品之前,我们首先要重视授权问题,避免未取得授权或授权不完整情况下的改编行为。
 
2.对改编权授权约定不明
 
即便取得了改编权授权,但若是对改编权授权的内容约定不明,同样可能产生纠纷。如赵虎律师提到的,就像这次《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涉及到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认为得到了改编许可,那么授权了多长时间呢?授权内容是改编成剧本还是芭蕾舞芭蕾舞这么多年,经过复排其实也有变化,那么每一次变都需要再授权吗?这些都是盲点
 
李梦雪认为,需要在改编权授权协议中明确授权期限,授权内容等
对于授权期限,赵虎律师指出了一个很现实的实务问题如果没有写明改编权的授权期限,应该是多长时间呢?比如租赁合同,最长时间为20年。那么改编权授权合同,如果没有写明期限的,究竟是20年、剩余著作权保护期限还是授权人随时可以收回授权?
王京燕提出如果没有约定授权期限,是不是可以没有期限的进行改编
孙佳丽也提出类似的疑问没有约定授权期限是否类似借钱没有约定还款日,可以提示后给予合理时间收回授权?
李梦雪认为这种情况下作者应该可以随时回收除非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就好比没有约明权利归属,一般都会认定归属作者
赵虎律师回应如果授予的是改编权,在改编之后一般就收不回来。
李梦雪补充道约定授权期限其实是督促被授权方早点行使权利,避免资源搁置,浪费机会成本,如果及时行使了的话,作者应该也不会考虑回收了
除了因为授权问题产生的纠纷外,经典作品改编还可能涉及其他纠纷类型,如薛永谦律师指出的,可能会产生署名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报酬纠纷等主持人肖莹女士也强调,即便取得改编权授权,改编时也不能歪曲原著,要不然也会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经典作品进行改编应如何尽量避免法律纠纷
 
1.明确改编权授权主体
 
晓林影视赵劼先生给大家举了一个实际的例子,赵先生所在团队上周刚刚取得一部出版作品的影音制品改编权,现在文字出版物的作者口头同意,接下来要进行签约,是不是还需要和出版方联系以取得授权
王咏东律师回应,授权主要是和版权人进行约定,一般不需要和出版方(社)发生联系。同时要看版权人和出版商的协议是否对这方面有约定,同时在签署影视制品授权协议的时候和版权人对这方面进一步约定。
薛永谦律师补充,除了协议,还要结合双方来往信函。
晓林影视赵劼先生问到,如果我将作者的书改编成电影,电影再被改编成话剧,这算几个作品?需要几个授权?
薛永谦律师认为应当经前手和原著双许可。
赵虎律师进一步指出,如果两部作品的独创性内容都用了的话,一般需要取得双重授权。如果话剧没有用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内容,只是用了文字作品的,那么不用双重授权,文字作品作者授权就可以了。
 
2.签订一份内容全面的授权协议
 
薛永谦律师指出,要避免纠纷首先要做好尽职调查,明晰权属。此外要制作详细的合同,约定清楚主体、许可时间、许可内容、范围、衍生品及演绎作品、海报、宣传册、信息网络传播权、违约赔偿、许可合同效力等
就以薛永谦律师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衍生品约定王京燕提到一般来讲,根据改编权新形成的作品有自己的著作权,那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有必要呢?改编后的作品本身自带这个权利了吧?还有关于衍生品的问题,有的案件里一方当事人认为衍生品不仅仅是物品还有服务商标等无形的权利。
赵虎律师强调,合同还是关键呀!经典作品的改编,要得到足够、明确的授权。关于衍生品,法律没有定义,如果双方在合同进行了约定,法院会尊重双方的约定。形成新的作品之后,新的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新作品的著作权人所有,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可以行使了。
张玉娇谈到,在协议中把授权内容、期限等约定清楚太重要了
梦雪进一步说,授权内容务必要明确比如说,是改编成舞台剧还是电影还是电视剧?电影是否包括网络大电影都要约定清楚。
律师认为,版权许可的核心就是协议的起草
乐漾影视法务亚宁谈到,建议在实际IP管理中分阶段对公司现有的权利归属和授权内容进行表格整理与更新,各业务部门共享,这样可以大幅避免出现争议
主持人肖莹女士最后总结说道,通过以上讨论,在签订改编权授权合约时,一要确保授权链条的完整性二要明确授权期限;三要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四要在改编中注意保护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五要对原作者的财产权进行详细的约定。总之,通过一系列考虑拟订尽量周全的合同来确保授权完整明确,是实践中避免法律纠纷的重要手段。
 
附:
1.关于改编权法律规定的他山之石
 
薛永谦律师在讨论中向大家简要介绍了关于改编权,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了改编权,比如:《印度著作权法》第二条解释(a改编指(i~v)五种情形《日本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翻译权、改编权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12-3规定,翻译、改编、改动或整理智力作品的作者,在不损害原作者著作权的情况下享有本法典的保护南非版权法》定义11)(i改编作品英国版权法》21.改编或者与改变有关行为之侵权。在有的国家是规定演绎作品,比如:《韩国著作权法》第5条、《巴西著作权法》5.VIII(g)《埃及》第1386.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著作权法部分)第1260条译文、其他演绎作品或编辑作品《美国版权法》A103
 
致  谢
非常感谢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王晶律师、北京市富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咏东律师、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薛永谦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律师的精彩分享,感谢肖莹女士的精彩主持,感谢罗向京女士、杨新龙先生、王京燕、张玉娇、李梦雪、孙佳丽等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参与福利
每期沙龙结束后,虎知队会对沙龙进行书面总结并将总结置于天涯社区、法律快车、法邦网博客、搜狐博客、网易博客、百度文库、找法网、今日头条、法律博客等网络平台进行推广,因此,建议本沙龙群友们进行实名备注,我们会做好署名,以实现对每位参与者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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