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认罪得自由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余谭生律师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缓刑制度 悔罪表现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制度、悔罪表现
【案例来源】(2013)汕金法知刑初字第1号
【导读】
刑事案件中,并不是只有无罪辩护才能使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在检察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该行为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被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况下,认罪才有不坐牢的可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原系DC公司电器部职工。11年3月某日,金某某借工作之便,私自拷贝了存于公司电脑管理员移动硬盘中的DC公司两种机械的全部图纸和配置、明细等资料。后金某某从公司离职,自己开设工厂,将上述从DC公司窃取资料中的“DC机械”改成“DF机械”,打印成图纸后,委托A机械公司生产螺杆机筒等零部件,在工场组装生产片材挤出机。2012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将其组装生产的JPW105-1000型片材机组一台以14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DC公司的客户YF公司,造成DC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534.82元。
经鉴定:DC公司主张塑料挤出机中螺杆图纸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金某某生产、出售的塑料挤出机中螺杆所依据的图纸与DC公司确认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对应的图纸具有同一性。
【法院判决】
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行为人如果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可以不用坐牢的情况有两个:一是情节确实轻微,被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即被告只是被判了罚钱,没被判坐牢;二是,法院的确对被告判处了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适用了缓刑制度。但是在实务中,前者出现是偶然,后者才是常态。
依据我国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两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话,法院是不能判决对被告人处超过三年的有其徒刑的,此种情况下,被告就可以争取缓刑。
从上述基本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告因侵害DC公司的商业秘密,给DC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153534.82元,并未超过两百五十万元,所以本案被告的犯罪情节是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的,然而这还不够。
依据《刑法》规定,除了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一前提条件外,适用缓刑还要求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点法院主要是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的,而看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首先就要求被告人认罪。
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金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其本人与家属向DC公司赔礼道歉且积极赔偿损失,深刻表现出其犯罪后确实有心悔改。最终得以让法院对其适用缓刑,金某某不用坐牢,免受牢狱之苦。
此处我们可以假设这么一个场景,如果当时金某某坚决要求其辩护律师对其进行无罪辩护的话,其结果会如何?我们认为,如果真是假设中的情况,因被告坚决不认罪,法院无法认定被告具有悔罪表现,自然不可能对其适用缓刑,被告还是得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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