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8-01-10 作者:师鑫律师
判决结果:一、解除某开发商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张某购房款人民币1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师鑫律师说法: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张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张某验收房屋。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该楼房尚未竣工验收,开发商向张某出售的房屋属于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对于该房屋屋内顶层布满各类管线和增加立柱的设计结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真实、详尽地向张某充分释明,且因张某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上述事实的存在,使B号房屋的上述问题处于隐蔽状态,故张某要求解除与某开发商的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实际状况导致购房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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