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遗产继承案例 >> 查看资料

400万房屋分割,我方仅支付10万获取全部产权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建邺区真实案例
房产继承纠纷案
我方仅支付2.5%的折价款获取全部产权
南京房产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2018-1-5结案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妻子,各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通过多方比较和判断,最终选择委托南京金牌房产继承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知名南京继承房产律师庄荣华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房产继承案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房屋位于建邺区,故本案在建邺法院立案审理。

承办法官:戈平乐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7年9月30日,结案时间为2018年1月5日,历时约4个月时间。

案件结果:
1、房屋归一人所有,仅支付有争议方2.5%折价款即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系被继承人妻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与其女儿名下,本案被告中包括了被继承人的妈妈即80多岁的老人,此次诉讼只要是老人坚持要分割该房屋遗产。
在立案前其实原被告三方均至公证处书面要求房屋全部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后续老人反悔坚持要求分割,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也希望能够尽量多分财产,考虑分割100万元。
后续在庄荣华律师的指导下,被继承人的女儿提供了大量支付的凭证、借款的来源、还贷的信息以及为什么会登记在多人名下,我方也积极联系法院表达自己的法律意见以及调解意见,最终在两次开庭之后成功说服老人接受我方方案,即老人获取该房屋2.5%的财产折价款,房屋全部归被继承人女儿所有。
庄荣华律师运用民法、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整体击破对方的诉讼策略,我方的主要意见最终也被法庭采纳,调解的结果也尽如人意。
房屋是夫妻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凡涉及分割房屋的诉讼案件,最好寻求专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C,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C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南京市建邺区某室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诉后同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D与被告C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室房屋归被告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C补偿被告B10万元,该款于201年2月5日前给付。
二、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C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捺手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一月五日

人在迷惑的时候,往往会有许多心结打不开,这通常都是因为自己钻牛角尖,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逆耳忠言所致。所以当我们遭遇不顺、陷入烦恼的时候,无论迷惑、愚痴或邪见,只要不执着,就有办法化解。所谓“穷则变,变则通”,能够不断寻求解决之道,就会有所觉悟,有了觉悟就会有受用,此即“迷中不执着,悟中有受用
附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房屋能否要求分家析产【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违法建筑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首先审查,《物权法》第30条规定了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可以设立和消灭物权,但其成立的前提则是合法建造,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而确认违法建筑的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有房产权属证明,是否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是否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2)违法建筑的处理。处理违法建筑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对于违法建筑,按照《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精神,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所以,对于单独针对违法房屋提起分家析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中有违法建筑的,对违法建筑不宜分家析产。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原告有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分家析产的建筑有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的建造手续。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建造行为形成物权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建造,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第1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涉案分家析产的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由主张分家析产的原告承担举证举证。

(2)单独或者涉及违法建筑的分家析产,因违法建筑的确认需要有关行政部门认定,因此,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是可以对诉讼不予受理,所以,违法建筑分家析产面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处理的诉讼风险。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第一款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鲁政法[2012]第29号)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专家视点】
1.违法建筑物权的确认为何不能得到支持,违章建筑是否有物权?由于违章建筑的先天违法性,在公法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可予以限期整改、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因此,违章建筑是没有完整物权的。

但在私法领域,涉及违章建筑的归属、利用等问题而引发私人利益的冲突,是否就无人管呢?在这方面所涉及的违章建筑的物权效力及司法实践中违章建筑的私法保护问题则成了本案解决纠纷的关键地方。特别是伴随着违章建筑的增多,司法实践中涉及违章建筑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故而,因违章建筑引发的民事纠纷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违章建筑占有、使用符合发挥《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合同法》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进行综合分析,得出要综合利益衡量,进行辩证分析,不能轻易认定只要是违章建筑就什么权利都没有。至少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在不能取得违章建筑的所有权情况下,还是可以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

理由主要在于:其一,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建造人肯定不能对违章建筑享有所有权。如果赋予所有权,将导致对其过度保护,进而导致恶意违章建筑现象层出不穷,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如果对违章建筑完全不予保护,又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不利于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财产秩序。

其二,违章建筑建造人毕竟对违章建筑有投入,投入过程也没被制止,形成了事实建造,这是一个管理者不到位、被管理人越位的同时作用结果。在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造前,法律给予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者一定的占有和使用法律保护是必要的,这样既可以稳定社会,又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其三,在法律实践中,通常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章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章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章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章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章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章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章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章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

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仅违反公法的违章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本案的违章建设人被告和参与建设人原告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此类违章建筑占有人,私法仍负有对违章建筑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陈立烽、叶文炳:《农村宅基地流转与违章建筑有限权利保护》,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

2.在房屋征收中,地方政府不应滥用“征收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而应尽量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尊重财产权以及区别对待等原则,持审慎的态度理性对待不同违法建筑的征收补偿问题,避免用统一的过于机械强硬的对待方式。针对前面提到的具有代表性的三种情形的违法建筑,就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区别对待。

(1)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补偿。在很多被征收人看来,此类建筑根本就算不上是违法建筑。可是在房屋征收的实务中,政府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将这类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可能性又不大。但是,结合法不溯及既往及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对此类建筑不予补偿,又有失公允。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建造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甚至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今天,房屋征收中政府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其不具备相关房产证明为由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进而不予以财产保护,这是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和信赖保护原则的。

(2)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违法建筑建成之后经年累月,成为居住者不可或缺的生活场所,并且一直未被及时处理,它们好像并未对别人、对社会造成任何紧迫的危害,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似乎和违法建筑也不搭边,更没有必要拆除,就连政府都默认它的存在。在房屋征收中对这类建筑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同样不合情理。但是,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的补偿应区别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的补偿。首先,对于政府默许的违法建筑,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举证。其次,如果无法证明政府存在默许行为,那该建筑物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不予补偿;如果能够证明相关部门已经知道其违法建筑行为,但是并没有阻止也没有进行处罚,则按照双方过错由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责任分摊,也就是说对当事人进行合理的补偿。“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违法建筑,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政府两年内未发现漏办程序的行为,就应不予追究,并且为其补发证。因为程序上的瑕疵不像犯罪,并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当前国民法律意识水平很难要求‘城中村’村民在房屋建设时对每一个步骤程序都了如指掌,相对柔和的处理有助于减少征地补偿时的矛盾。”

(3)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的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楼上楼”、“隔夜楼”等违法建筑,就其行为本质来说是对公共利益的挑衅,是一种市场投机行为,违建人希望利用扩建和加建之机增加房屋征收补偿面积,以便攫取更多的经济补偿。有人形象地说,这种抢扩建行为就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另外,违建人本来就预知到所建房屋即将被拆除,所以,这种抢建形成的建筑也只能勉强称其为建筑而已,此类建筑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有的甚至都不符合居住的条件,有的还会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威胁,除此以外,此种行为还会对建筑资源、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如果对突击建造的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不仅会形成突击违建的不良风气,而且这会让寻求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合法建筑所有者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所以,此类违法建筑本不应存在,实质及程序都违法,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通过适当的程序进行处罚,在征收中一律拆除并不予补偿。除了以上这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法建筑补偿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政府部门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确定具体的补偿措施。比如,经过买卖转手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如果现在的占有者并不知道该房屋是违法建筑,则在征收补偿时,应给予足额补偿,并且追究之前违法建筑者的责任;如果在买卖过程中明知房屋存在证件不齐或者违法加盖等违法事宜,则应当让其也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再如,行政许可被吊销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此类补偿问题略显复杂,首先应由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吊销行为非法。其次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当事人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得到足额补偿。
——李彦博、于力、张海英:《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探讨》,载《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注:本文摘自最高法院肖峰法官、菏泽中院田源法官主编《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一书(共743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