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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毁婚约男子索房屋 法院:支持男方诉请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张莉)  欢天喜地购置了一套新房,也按照约定在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女方的名字,可在提出结婚登记的要求时女方却毁约了,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纠纷。

  2014年5月,原告小孔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小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11月1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在肥西购置一套房屋(该房屋在银行按揭)。被告提出在购房合同上共同签字,该房屋首付及按揭款均由原告支付。2016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登记结婚,被告不答应。2017年1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被告同意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现因房屋所有权应以登记确权为准,原、被告虽有协议一份,但原告不能确信被告能及时履行协议,在婚约期间支付彩礼60588元,索回彩礼时受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小徐辩称,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性格不合,分手是对双方负责,已经与原告签订协议,分手后双方不再互相干涉,原告的家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因财产纠纷起诉,否则不予协助办理过户,而过户费需要由原告自行垫付;对于返还彩礼的要求,是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给的,并不是索要的,双方在恋爱期间所购买的物品是赠与,并没有收到60588元的彩礼,并且原告起诉对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现在只同意返还彩礼的三分之一,即32000元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解除恋爱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位于安徽省肥西县的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另关于原告增加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0588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表示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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