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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单位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11    作者:孙术校律师

实践中绝大多数医疗事故案件都是民事案件,涉及到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医疗事故案件是很少的。而民事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一般承担的都是常见的民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那么具体到医疗事故案件,医疗机构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医疗单位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民法理论来讲是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疗单位有为患者治病的义务和收费的权利,相对应地患者有付款的义务和要求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的权利,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
  因此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病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对病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
  这种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中,院方可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情况是指医疗机构在缔约的时候就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患者及其家属受到损失,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了对患者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患者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比如患者为了就诊进入医院但还没有挂号时受到院方过失伤害,常见的事故有:急诊找不到医护人员、挂号室拒收大额现钞、导医错误、医院路滑使患者摔倒受伤等。这些情形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此时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根据诚信原则,医疗机构有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的义务。,当医疗机构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医院作为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了损害。
  比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等。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医疗纠纷大多是瑕疵履行,比如因粗心或不负责任而使诊治不准确、治疗不彻底;将药品调剂错误;手术部位错误;消毒不严致患者感染等。
  在实践中,由于院方的违约而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的,往往同时又构成了对患者的侵权,即医疗单位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时,患者可以根据利益而选择其一来起诉,这对患者是比较有利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承担形式,其中比较适合医疗纠纷的形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等。
  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比如病人出院后,院方有明确告知服药的方法和剂量的义务,或在诊治结束后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如果院方违反了上述义务,就违反了合同关系中的后合同义务。
  以上就是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医疗机构有可能要承担的三种民事责任。患者和家属可以根据自己的受损害的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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