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并要回加盟费?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6年11月5日,孙某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一份,双方作出如下约定:孙某加盟某餐饮品牌成立连锁店,并取得该品牌在徐州市的独家代理权;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共计三年;孙某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交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特许经营定金,孙某每年支付加盟品牌管理费2.5万元,某餐饮公司协助孙某签订正式场地租赁协议后,孙某支付加盟费20万元,作为品牌授权、技术转让等费用;某餐饮公司授权孙某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该店;某餐饮公司需提供给孙某的协助包括品牌授权、饮品配方培训、餐饮管理经验传授、人员培训等。合同签订后,孙某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某餐饮公司于11月8日出具定金收据一份。后孙某与某餐饮公司就选址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因未达成一致,遂向某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因协商未果,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确认双方特许加盟合同解除,并判令某餐饮公司向孙某返还定金5万元。
法律分析:
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孙某尚未实际经营,也未从被告处获取任何经营资源,故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如何界定?
本律师认为对于该合理期限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尚未实际经营,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为宜。如果被特许人已经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了经营活动,则该权利不能再行使。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使用热门动画电影角色形象、台词等做宣传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 知识产权案件中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 关于《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判决书》有一些知识产权专业小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