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公司股权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1-14 作者:成则英律师
第二种 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间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都可以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意见,在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后,可按前述规定来办理,如果他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则可要求他们就你们的股权分割做出股东会决议。
在实践中也有可能是他控制公司,在他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形成股东会决议更是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通过分别与其他股东进行个别交流,若他们同意我们的分割意见,可请求他们分别出具书面的意见声明书。
如果我们能完成以上的工作,则一般法院会同意我们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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