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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自己受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报酬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李丹律师
一、好心帮人自己受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报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从制度价值上来评价,无因管理是对“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和“鼓励助人为乐”这两者进行平衡的一种规定,其目的是阻却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立法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出现:因为无因管理人可获得报酬,许多人会出于追求利益的目的,追寻可“无因管理”的对象,即以立法指引了“无因管理获报酬”的现象成为职业化,易导致权利的滥用,造成对他人事务的干预,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人都有做好事的权利,但别人也有拒绝接受帮助的权利,这就引起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也将导致设定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无法实现。
3、民法讲究的是公平原则,实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对无因管理人而言已经达到公平的要求。报酬是损失补偿之外的收益,与公平原则不符。
4、若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的话,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债。而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该如何规定?在尚未对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之前,在尚未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机制的情况下,不应规定报酬请求权。否则,报酬请求权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报酬成为不可衡量之债,可给可不给、给多给少不明确,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无因管理人是不可以要求报酬的。
二、帮了别人可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人是不可以要求报酬的,但是这是不是表示无因管理人就得自己承担损失呢?当然不是!法律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到底好心帮人自己受损害是否可以要求报酬?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认定构成无因管理的话,那对于自己遭受的损害,在对方获利的范围内是可以要求报酬的。希望前述材料能够让您坚持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法律会保护无因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您遇到好心帮人自己受损害的问题时,建议您去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去寻求道德及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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