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履行承诺 定金需双倍返还
记者从天津市消费者协会获悉,2017年度受理的投诉中,按性质划分,质量问题投诉仍以643件居首位,占到投诉总量的38.95%,其次是合同问题、售后服务问题;从投诉性质来看,产品质量、合同、售后服务、安全和虚假宣传问题排在前五位,合计占投诉总量的70.99%。与2016年度比较,售后服务和安全问题的投诉数量,及占投诉总量的百分比均有所上升。这里提到的售后问题有一部分是出在购买家具、建材上,商家不履行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约定最终导致消费纠纷。
装修建材类
订金、定金一字差 违约后果大不同
2017年4月份,消费者董女士在华北陶瓷某门业选购订做房门,当场缴纳给经营者1000元订金,并与经营者约定半年的制作期限,经营者承诺消费者,若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制作完成将返还全部订金。而到了约定期限,经营者没有给消费者制作房门,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承诺退还订金,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退还订金。无奈消费者投诉至消协请求调解。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订金1000元。
市民张先生在一建材店购买一家装零部件,因为该零件型号不全,商家就要求张先生先支付定金50元,承诺一周内来货,张先生再付尾款。然而一周多过去了,张先生始终没有接到商家来货的电话,又过了十天左右,该商家才告知张先生那个型号的零件确实没有货了。张先生称自己的新房装修为了这个零件等了半个多月时间,他非常气愤,于是拿出“定金”单据要求商家作出双倍赔偿。最终双方协商,商家赔偿张先生100元。
律师说法: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这两起纠纷都是因为商家不履行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约定,但一个是商家退还了消费者交付的订金,另一个是对定金作出了双倍赔偿,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如果对商品的送货日期有明确的书面协定,那么商家无法按时送货或按时给消费者提供服务商家的违约行为即成立。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有明确“定金”金额,如张先生的情况,他和商家最终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定金的赔偿。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则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董女士只能要求商家退还订金。
家具类
口头承诺退定金 商家事后不认账
2017年8月,霍先生购买家具因为交定金的问题感到头疼。他称自己在一商家看上了一套实木家具,当时因为家具价格较贵,霍先生十分犹豫。然而商家却告知霍先生可以先交“定金”,如果不想购买,还可以换其他款式,如果没有合适的款式可以退还定金。然而交完定金一个月后,霍先生和家人最终决定不购买这款较贵的家具,想退回定金时却遭到拒绝。商家事后不认可“退还定金”的口头承诺,并告知霍先生要么购买这款家具,要么定金不能退。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商家才勉强同意霍先生另选其他款式家具。
律师说法:潘律师说,在网上购物时,商家都会有一个后悔期,后悔期内消费者可以随时要求退货退钱,但实体店交易却不一样,需要消费者更加理性,订立合同时更应该把各类事项写明写全,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商家在消费者犹豫是否购买时曾口头承诺交了定金可以退,但之后又以“定金不是订金”拒绝退还,一旦被证实很可能涉嫌消费欺诈。如果商家和霍先生双方在买卖中订立的合同对“可以退”没有约定,从该合同上分析对霍先生是很不利的,毕竟口说无凭。因此无论什么情况下,和商家都要把约定落在合同上,以免事后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