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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泄露,伪卡取款,谁之过?

发布日期:2018-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日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同时对两起诉请银行要求其赔付银行卡内“被取”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涉信用卡或借记卡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原告陈某承担30%责任、被告银行承担70%责任。

2017年9月,原告陈某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两家银行发送的异地“被取款”的短信通知。陈某随即进行查询发现,减少的金额与短信通知被领取的金额一致。陈某立即把情况告知银行,并在一台ATM机上进行存取款交易,证明卡片在自己手中。

银行卡里的存款“不翼而飞”。2017年10月,陈某至法院起诉两家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陈某认为,其在被告银行处开设了银行存款账户,被告负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现因被告未能识别他人伪造的银行卡而导致原告卡上存款被取走,被告应赔偿原告账户内被取款的损失。

被告银行则辩称,借记卡交易密码具有唯一性,且由原告陈某设定并保管,如未泄露密码,仅有银行卡依然无法取走卡上存款。陈某存在多张银行卡先后被盗刷的情况,现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

经两次开庭,2017年12月26日,苍南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程度,根据公平原则,遂作出上判决。

据悉,以往此类案件多因银行未能尽到识别伪卡的义务而承担全责,但考虑到银行借记卡、信用卡需密码才能取款、支付,此案原告存在未尽到保管好自身银行卡密码的过错,且无法举证银行存在泄露原告密码的行为,故此次判决该损失分别由原告和被告银行按照三七比例承担。

法官提醒:

现在银行卡多与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应用绑定,提醒广大群众应养成保管自己支付密码及银行卡密码的意识及安全的支付习惯,尽量减少给犯罪分子“钻空子”的机会。银行应通过改良升级提高伪卡识别技术,从技术上减少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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