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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汝东律师评析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周汝东律师评析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案件要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是本案的关键要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李峰以被害人刘海在衡水某超市购物未结账便将商品带出超市为由,以将被害人刘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对外公开此事,损害被害人刘海的名誉相要挟,迫使被害人支付12000元作为赔偿,后被害人向某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李峰被某派出所抓获。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单某,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均能当庭自愿认罪,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李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点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以2000-5000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30000-100000元为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以30-50万元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敲诈勒索12000元,应适用数额较大的标准,法院根据数额并考虑其主动退赔,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情况作出以上判决。量刑相对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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