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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引纠纷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违约引纠纷
被告松x建筑承建了被告恒x房产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xx号“幸福里”小区商品房。由于被告恒x房产拖欠被告松x建筑的工程款,被告恒x房产同意将尚未出售的部分房屋折价抵工程款,优惠出售给松x建筑指定的买受人。原告张某经朋友引荐,同意购买其中一套房屋。2013年6月,经松x建筑的职工段丽冬介绍,原告张某与被告恒x房产在该公司售房部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的地址,面积及价格。被告恒x房产的法定代表人何亮签名认可优惠后单价降低。《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张某首先支付房屋总价款的60%即323503元,余款办理按揭贷款支付。《购房协议》第七条约定,恒x房产如未按本协议约定为张某保留其订购的房屋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张某销售房屋,均视为违约,须支付张某总房款10%的违约金。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所有商品房买卖手续,恒x房产承诺在三个月内完善。2013年6月6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恒x房产售房部将323503元购房款交付了段丽冬,并由被告恒x房产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张某7-1-15-3房款323503元,并由被告恒x房产加盖了财务专用章。
2013年12月12日,被告恒x房产和被告松x建筑签订了《对帐单》。该《对帐单》载明,截至2013年12月12日,恒x房产已支付松x建筑“南充幸福里小区工程款。被告恒x房产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xx号“幸福里”小区第7幢房屋,已于2011年12月2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恒x房产当庭承认讼争房屋已卖与他人,同意解除《购房协议》。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恒x房产签订的《购房协议》;2、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房款323503元,并从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按购房款总价10%支付违约金;4、按网签购房差价赔偿损失(4385元/㎡-3700元/㎡)×144.19㎡=98770元;5、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损失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
二、限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购房款人民币32350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三、限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人民币9877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预交受理费61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需赔偿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张某交付房款后,被告恒x房产没有按照约定与原告张某签订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与他人办理了房屋备案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恒x房产的行为导致原告张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恒x房产属根本性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系依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且被告恒x房产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购房协议》的诉请有理。
由于被告恒x房产的根本性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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