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满单位强行调岗自行旷工难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姚雷律师
2013年3月1日,陈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12月初,因陈某原岗位撤销,公司与其商讨调岗事宜,未果。2015年12月15日、16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陈某新的工作岗位和内容,职级、薪资不变。陈某均予以拒绝。2015年12月22日,陈某与公司总经理就调岗问题进行谈话,因语言激烈,情绪激动,经理言谈中涉及“滚出去”,故陈某认为经理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自次日起未再提供劳动。2015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主管向陈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上班并进行工作交接,未果。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陈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为旷工。陈某认为其不服调岗决定,且经理说“滚出去”,故未再提供劳动,但系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判决:劳动者获得补偿金的请求未获支持
我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就陈某调岗事宜有过协商,但因其不同意调岗而未果。陈某在与经理的谈话过程中涉及调岗事宜,但无法显示经理有辞退陈某的意思表示,陈某因不服从调岗而据此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进而不再提供劳动的行为构成旷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陈某要求得到补偿金的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分析:劳动者需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
本案中,陈某原岗位撤销,同时用人单位劳动未经陈某协商同意,自行改变陈某岗位,这种行为确实侵犯了劳动者陈某的权益。但是程某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支付陈某经济赔偿金。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如果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有异议,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此期间,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律师建议劳动者以合法途径正确维权。现行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很多维权的途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期间,若劳动者仍系用人单位的员工,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切不可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来对抗用人单位的决定。否则会因为自身的错误维权方式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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