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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110网律师
不少诉讼离婚的男女双方,对于感情倒没有表现出多大的惋惜和眷念,相反倒是由于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或共同债务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条件,故而以“感情未破裂”作为不离的缓兵之计。如果婚生子(女)仅有一个,那在法庭上说争得“你死我活”一点都不过分,但毕竟也只有一个,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最终只能作出判决,让婚生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


2律师说法


前两天朋友圈刷屏18岁照片,这个梗来自:90后最后一批即1999年出生的,自2018年后已经全部届满18周岁,亦即全部成年了,告别了少年的时代。18周岁是个分界线,18周岁意味着已成年,成年人必须通过劳动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不能再仰仗父母。因此,父母间的“争夺战”发生在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之际。这其中也有区分:
一般来说,未满2周岁的子女随母方生活,毕竟刚出生的婴儿大都需要母乳喂养,而且母方相对于父方而言,更加细心,这样有利于婴幼儿时期子女的健康成长。但也有例外,比如母方有久治不愈的严重疾病,比如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等等,存在上述情形,一般可随父方生活。此外,10周岁以上的,会征求子女的意见,看要随哪一方生活,但并非完全依子女的意见,若一方能提供另一方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据,则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则无法获得抚养权。因此,法院考量哪方适合抚养婚生子女,大都会从经济收入、居所、目前随哪方生活等具体条件出发,但亘古不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其实,无论子女随父还是随母生活,离婚并不会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所以奉劝走到离婚的双方还是要多从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切莫将婚生子女抚养权当成要挟对方的手段,否则最终误了自己也害了子女。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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