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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对角度,提出科学合理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请求
【案件导读】
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大部分取决于能不能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各方的主张,但除此外选对角度也很重要,还有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何提出科学合理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原是原告上海T电气公司的销售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30日。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签订了《员工廉洁自律协议》、《保密协议》,约定被告王某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2013年5月,被告王某成为被告W上海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客户名单包括上海AH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该14家企业存在交易关系,亦未举证证明两被告与该14家企业进行业务往来。同时,原告对其主张的产品报价、利润,未说明具体内容及载体,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T公司以两被告恶意竞业,严重侵害到原告公司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由,起诉要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0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10000元(其中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
【法院判决】
对原告上海T电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有二,其一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其二是T公司与W公司之间在经营业务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而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交的客户名单中14家企业系原告客户,且客户名单内容仅限于企业名称。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经营秘密,且原告对于其主张的其他商业秘密未提供相关证据,最终判决对原告上海T电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导致上海T电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皆不被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欠科学。上文说道,本案的争论焦点有两个,
然本案中原告并未就不同的争论焦点提出相对应的诉讼请求,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显得过于笼统。
再者,从上文所述基本案情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在2013年5月到2015年8月期间,被告同时在原告T公司处任职,在被告W公司处担任高管。原告也未对此提出相应请求,甚至王某在T公司任职期间是否因此违反了与T公司签订的《员工廉洁自律协议》,原告也并未多做陈诉。
综上,律师认为科学合理的诉讼请求提出方式应当如下:
两被告赔偿因原告的商业秘密受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元。
两被告应当在某公众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王某支付因在原告处任职期间违反《员工廉洁自律协议》,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X元。
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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