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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合同期满单位不得解聘

发布日期:2018-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5月19日,崔某与文登某装饰公司签订的3年劳动合同到期。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崔某的劳动合同。崔某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经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该公司同意顺延合同。 
  2010年5月20日,崔某开始到文登某装饰公司任家装顾问,双方订立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崔某怀孕。2013年5月19日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负责人提出,因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合同,要解聘崔某。崔某认为公司的做法欠妥,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劳动合同。  

  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中,崔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19日期满,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前,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负责人将法律条文予以解释,这家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保证不会在崔某孕期及哺乳期内解聘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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