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如何理解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发布日期:2018-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冉某经商,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一年后偿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冉某无力偿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并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同时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冉某未主动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冉某偿还借款200万元,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冉某主张,其在2013年1月中下旬才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要求他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冉某主张应当从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再计算利息。

【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判决明确规定,冉某应从2010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该案中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冉某至今仍未向王某履行完毕还款的义务, 故该四倍利息应计算至冉某付清欠款之日止。至于判决后项规定“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该案中,四倍利息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不同,四倍利息是当事人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双倍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诉讼法针对不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同时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该案执行中,最高仅能支持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支付四倍利息的执行请求。该案中王某可主张自2010年3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全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自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三十一日起,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时存在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矛盾,即双方借款时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时为止;而判决拟定一个履行期限,限被执行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自第三十一日起即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以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针对履行期限届满后的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可选择按借款时的约定按四倍计算,亦可选择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按双倍计算。

第三种种观点认为,该生效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一个履行期限,即“冉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为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借款付清之日,四倍利息应当自201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三十日止。如冉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第三十一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以判决中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分界点,分段分标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自2010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计算四倍利息;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笔者认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被执行人就负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冉某应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后拟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依据履行期限分段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酌量执行,便于合议庭的实际操作,规范执行工作,从法律上降低了申请人的奢侈诉求,从而减少矛盾纠纷,强化其风险意识,执行工作也增加了灵活性,和解执行将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稳定。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未履行部分债务的迟延履行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债务,应当排除在迟延履行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