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离婚时仅有一套共有住房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110网律师
    蔡某与陈某于1987年相识,同年12月结婚。2000年,蔡某购买了某小区1201号二居室房屋。自2010年7月,蔡某搬离上述房屋,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2011年,蔡某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2年5月,蔡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1201号房屋系蔡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蔡某与陈某各享有50%的份额。鉴于蔡某与陈某除1201号房屋外均无其他房产,且均无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故为保障双方的基本居住权利,判令1201号房屋归蔡某、陈某按份共有,共同居住使用。同时,为避免双方在共同居住使用1201号房屋期间发生矛盾,法院敦促双方应在不妨碍对方居住使用相应居室的同时,在合理限度内、以合理方式使用厨房、客厅及卫生间等共用空间。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地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