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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设水泥减速带 致人损害当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11月,某县公路局与通宇路桥公司(下称“路桥公司”)签订了公路改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路桥公司对该县潼阳乡的琪楼小学门口的路段进行改建。应琪楼小学要求,路桥公司在学校门前的公路上用水泥设置了高10厘米、下底宽80厘米、上底宽25厘米的三条减速带,并在路旁设有减速慢行警示标志。公路改建工程竣工后,经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投入试运营。
  2011年12月14日上午,32岁的杨洋无证、逆向驾驶机动三轮车行至琪楼小学门口,在穿越减速带时未减速慢行,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致使三轮车加速行驶发生侧翻。杨洋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洋的近亲属认为,减速带是琪楼小学建议他人设置,该县公路局对他人设置减速带疏于监督、管理,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设置的减速带不符合行业标准,三方均应对杨洋的死亡负责。

  2012年2月22日,杨洋近亲属将琪楼小学、县公路局及路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元。

  杨洋近亲属的起诉理由是否成立,谁有权设置减速带,如何正确设置减速带,减速带又该由谁来监管,本案带给人们诸多思考。

  谁有权设置减速带

  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国道、省道、县乡道如果设置减速带,应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人无权设置。在市区道路上,公安机关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有权设置减速带。据此可知,减速带私人不能设置。

  如何正确设置减速带

  减速带是安装在公路上使经过的车辆减速的交通设施,减速带的设置必须保证车辆通过时不会发生车辆失控,重要安全部件不会出现断裂等危险状况,应拥有较高的行驶和结构安全性。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有关减速带的标准。笔者在生产减速带的企业调查发现,各企业生产时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减速带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厚度(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根据路面的宽窄有25厘米和1米两种长度,带体应覆盖有黑、黄两种颜色的条纹,以便与路面的颜色区别开来。

  谁来承担监管职责

  设置减速带的本意是保证交通安全,如果危及安全,减速带就会变成路障。因此,道路主管部门应对违规设置的减速带进行监管和清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主管部门对他人设置减速带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如果疏于监督、管理,主观上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责任如何界定

  分析本案,死者杨洋违反“应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戴安全头盔”等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减速带标准施工,而其设置的“减速带”缺乏安全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不符合行业标准,是杨洋受伤致死的原因之一,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琪楼小学从安全角度出发建议施工单位设置减速带,让过往车辆能减速慢行,保护学生人身不受伤害,且设置减速慢行警示标志,已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县公路局、路桥公司各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余80%的责任由死者杨洋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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