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郑州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熊大明专业律师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熊大明,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亚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熊大明,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6年3月份,因原告所在的公司董事长柳世成派原告丁某某去被告处学习,在学习期间,原告在柳世成要求下去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办理房屋的贷款,测试一下房贷速度,被告是北银的代理商,原告向北银贷款43200元,北银将款项打到被告的账户,让被告给原告,而被告只提供了21600元的贷款,每期还款3600元,前六期是原告还的,被告后期又给原告两期7200元,现在还少14400元,另外多出的108元是未按时还款的利息。后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贷款金额14508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还款不及时导致原告央行征信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并恢复原告征信;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应当驳回。1、原告违约在先,无权向被告主张剩余房租分期业务贷款金额。2、被告私自改变贷款用途,将专款专用的贷款转借他人,因自身原因还款不及时,导致自身征信受到不良影响,存在主观过错,其向被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各项诉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1、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是北银的代理商。2016年,原告丁某某通过被告向北银贷款43200元,北银将该款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仅支付原告21600元,后期又支付两期共7200元,剩余14400元未支付原告。导致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8元。
2、原告前六期每期还款3600元。原告已将涉案借款43200元偿还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被告向北银借款43200元,由于被告是北银的代理商,北银将该借款汇入被告的账户,但被告未向原告足额支付借款,现原告已将全部借款清偿,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14400元。由于被告未及时提供全部借款,造成原告逾期还款,支出逾期利息108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利息10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提供的借款14400元及逾期利息10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还款不及时导致央行征信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赔偿名誉损失费2000元,并恢复原告征信,证据不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某某剩余借款14400元及逾期利息108元。
二、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49元,被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为 民
人民陪审员 陈 月 云
人民陪审员 张 春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池 漫
相关法律问题
- 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诉霸州市珠汇饮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个回答0
- 张来香与辉县市电业局、辉县市薄壁镇落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 1个回答0
- 杜三妮、刘利娟诉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柳庆军道路交通事故损 0个回答0
- 财产纠纷法院一审判决对方向我方赔偿25000元整,对方不服提出上诉 1个回答0
- 母亲在一农业合作社工作受伤,以人身损害起诉合作社后,一审、二审均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关于上诉人张晓芹、张源等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刘夏平、徐建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刘夏平、徐建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项位根与耿立士、浙江省义乌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王某某诉吕某某,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甲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滕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刘某某与昆明某某航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 孙某某与姜某某、耿某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鲁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