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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双方差异大 离婚三次因抚养权争夺不成

发布日期:2018-01-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婚后发现双方差异大
2001年夏天,王某某、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于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生育女儿陶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逐渐因性格、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产生矛盾,争吵不休。2012年9月26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王某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和陶某某分居至今。2013年,王某某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王某某、陶某某并未和好,第二次诉讼中,两人为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王某某遂撤回起诉,但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未能缓和。2014年6月,王某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陶某某离婚,婚生女陶某由王某某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陶某某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应彼此珍惜、恩爱相守。但因双方面临差异、分歧时,无法彼此理解和包容,导致纷争不断,感情疏离。现双方自2012年9月起分居至今,且王某某已经三次提起离婚诉讼,陶某某也认可双方无和好可能,可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续的可能,故对王某某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王某某、陶某某为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审理中,本院依法约谈了陶某,陶某明确表示其更愿意和王某某共同生活,且陶某自2010年9月起,已经实际随王某某共同生活,故本着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改变未成年子女已熟悉的生活环境等原则,对王某某要求由其抚养陶某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优先获得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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