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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授“秘诀”,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盗窃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1-20    作者:王丽律师
网友授“秘诀”,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盗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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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网络安全漏洞实施犯罪,从中谋取暴利。未成年人小雨因网友教唆,参与了一起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漏洞窃取财物的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逮捕。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对该起未成年盗窃案作出裁定,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判决,驳回小雨提出的适用缓刑申请。
 
 
(图片来源:拍信-paixin.com
 
1金融平台存漏洞被犯罪团伙盯上
 
19995月出生的小雨,是一名在读学生,因平时爱好上网,偶然间结识了网友陈元(系成年人),两人逐渐熟络后,陈元向小雨透漏了一个“发财”的“好办法”。原来,陈元发现某金融平台存在漏洞,采用秘密的操作方法并借助软件可以破解其设置,从而窃取财物。为了让小雨了解具体的操作方法,陈元还向小雨传送了教程。
2017227日,在陈元的教唆下,小雨按照教程所示方法,向某金融平台上陈元提供的两个客户账户内分别充值8元、2元,并利用软件将充值金额分别修改至20万余元、10万余元。随后,小雨、陈元通过绑定上述两个客户账户的银行卡分别提现近20万元和近10万元。事成后,陈元总共分给小雨约7000余元,其余钱款由陈元及他人非法占有。
 
2未成年人参与互联网盗窃被判刑
 
20175月,公安机关破案后将小雨及参与该犯罪的团伙抓获,检察院对小雨提起公诉,指控小雨犯盗窃罪(陈元等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小雨受他人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相关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雨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一审法院综合小雨的犯罪情节及其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法院认定其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作出后,小雨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小雨及其辩护人称,小雨是在陈元的教唆下参与犯罪,分得的赃款较少,且已全部退赃。小雨系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还是一名在读学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共同作案人的退赃弥补了受害方的损失,故申请试用缓刑。
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小雨直接分得的赃款较少,但其在盗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且数额巨大,故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对于小雨及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申请,不予采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对客观事物缺乏理性的判断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受他人怂恿、教唆,不慎走上犯罪道路。通过上述案例,法官想提醒未成年人,在日常交友特别是网络空间交友要格外谨慎,远离违法犯罪;家长、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多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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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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