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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结婚不再害怕“莫名飞来的巨额债务”,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进一步得到捍卫!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110网律师
明日起,结婚不再害怕“莫名飞来的巨额债务”,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进一步得到捍卫!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之前饱受民众争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重置了债务的举证规则,以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共有四条,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第一: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对此举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明确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自负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另外,解释还在第四条注明生效时间,于2018118日生效实行,对于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发生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解释》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除此之外,还可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比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只要是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均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哪些情况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的消费支配,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支出等,比如买房、共同进行商业经营投资等。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因素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则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等。
新《解释》与之前的旧《解释》相比有什么进步意义?
其一:新《解释》能更好的捍卫婚后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以及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在《解释》出台前,即使夫妻双方在债务产生之前签有“债务划分协议”,但只要债权人对此协议不知情的或者事后不同意追认的,仍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而在《解释》出台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签字或者由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才可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这一做法无疑更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其二:新《解释》能更有效的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共债共签”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能够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损失的情形,更加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其三:新《解释》举证规则的转变使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未举债夫或妻一方的权益保护得到平衡
新《解释》将具体的举证规则进行了划分,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举债人的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举证不能的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生活中,只要债权人能得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均可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诉讼时效问题
本解释归属于民事类司法解释,应遵循民法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因此该《解释》生效时的未决案件均应按本《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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