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你需要了解的东西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沈玉潮律师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相对于农民来说是其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农民就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对于土地征收一定要慎之又慎。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定论。正因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我国征地现状比较混乱。
(二)征地的批准主体--国务院或省级政府
由于征地的具体事宜有由县级政府进行,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甚至有些征地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但一般情况下,由村委会组织的征地都是没有合法依据的。其实认为征地主体是县级政府或者是村委会的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征地的批准主体是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必须要具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三)征地批文的复议--省级政府或国务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征地批准文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征地批准文件的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通常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四)征地批文的诉讼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被征地人也可以不复议直接起诉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至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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