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开展手术一般应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鄢雨律师
2016年2月16日,胡某某因头痛、恶心、呕吐等到石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日石柱县人民医院对胡某某行颅内肿瘤切除术,手术级别为:四级手术,麻醉方式:全麻。25日石柱县人民医院对胡某某行血肿清除术,手术级别为:三级手术,麻醉方式:全麻。该两次手术均有手术记录单记载手术过程。5月2日胡某某出院。6月10日,胡某某因头痛再次到石柱县人民医院救治,于同月28日出院。2016年7月3日,胡某某去世。其亲属认为石柱县人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过错,该医院不具有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而对患者胡某某实施了四级手术最终导致其死亡,请求判决石柱县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0126.85元。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柱县人民医院违规对患者胡某某实施四级手术,且不能举示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令石柱县人民医院支付胡某某亲属370126.85元。一审判决后,石柱县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石柱县人民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石柱县人民医院是否具备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其为患者胡某某治疗过程中实施四级手术是否违规。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二级手术、三级手术、四级手术。一级手术技术难度最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四级手术技术难度最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不同级别的医院或医师均有不同的手术级别权限。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4号文件十条规定,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石柱县人民医院系二甲医院。根据规定,作为二甲医院,要开展四级手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案中,石柱县人民医院没有举示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据,其举示的县级卫生部门的备案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其符合“经省级卫生部门批准开展四级手术”条件的证据。因此,石柱县人民医院不具备实施四级手术的资质,其为患者胡某某治疗过程中实施四级手术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石柱县人民医院违反规定实施四级手术,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石柱县人民医院放弃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权利导致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石柱县人民医院不具相应资质开展四级手术属违规行为,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违规越级手术行为的事前监管,及时对辖区医疗机构违规越级手术的行为进行排查,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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