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黄文坚律师
广西贵港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