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邓一、邓二、邓三、邓四称:其父邓某(1973年病故)原系广西克强中学校长,根据民间传说于1953年创作了《刘三姐》剧本,这一智力成果是具有完整的独创性。柳州彩调剧根据该剧本完成了彩调剧《刘三姐》这一方案之初稿,相继又完成彩调剧《刘三姐》第三、五、八、九方案戏剧作品,这些戏剧作品都是根据邓某同名剧本改编,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一、邓二、邓三、邓四作为继承人于2007年9月取得《刘三姐》彩调剧剧本著作权人资格。柳州日报社在没有实质性内容和证据的情况下,2016年1月17日在《柳州晚报》上刊登的《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公然宣称“彩调剧《刘三姐》又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的,”同时叙说“这可能是较早的刘三姐文学作品”,不仅如此,还评论“这个民间故事不管是彩调剧《刘三姐》还是电影《刘三姐》都被吸收进去,没太大的改变。这是肖甘牛的贡献”等等,这严重侵犯邓一、邓二、邓三、邓四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柳州日报社不仅歪曲事实,张冠李戴,而且不尊重客观事实,宣称彩调剧《刘三姐》是根据民间故事《刘三姐》改编而来,全归结于肖甘牛的“贡献”,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彩调剧《刘三姐》并非特指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而柳州日报社刊登的《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并未再现、引用或使用了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内容,刘三姐的传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文中所提及的刘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间传说刘三姐的内容,故柳州日报社未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署名权。邓一、邓二、邓琦秀、邓四主张柳州日报社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署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案中,邓一、邓二、邓琦秀、邓四认为,柳州日报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报》第16版《副刊?讲旧事》刊登肖杰明《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文中写到“故事中的财主叫莫怀仁,由于心肠狠毒穷人叫他‘莫坏人’”,将“莫怀仁”称为“莫坏人”侵犯了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柳州日报社刊登的《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中,并未再现、引用或使用了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内容,刘三姐的传说历史悠久、流传广泛,文中所提及的刘三姐故事系梗概民间传说刘三姐的内容,《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作者肖杰明并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中“莫云”系反派角色,作为“莫云”的反派角色及其原型,在民间故事中已存在,并非邓某的虚构和独创,故柳州日报社没有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综上,邓一、邓二、邓琦秀、邓四主张柳州日报社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保护作品完整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署名权是否遭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被诉侵权作品《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是文字作品,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是戏剧作品,两者表达方式截然不同,在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亦确认,被诉侵权作品《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与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主张《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故事中的财主叫莫怀仁,由于心肠狠毒穷人叫他莫坏人,他见刘三姐敢于唱山歌骂他,于是请来三位秀才和三姐对歌,结果三位秀才被刘三姐唱得狼狈而逃”该内容引用了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但并未能在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中找到相应的出处。因此,被诉侵权作品《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与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没有引用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内容,即没有使用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故被诉侵权作品《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没有署名邓某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被上诉人柳州日报社在其出版的《柳州晚报》上刊登《电影〈刘三姐〉与柳州作家肖甘牛》一文并没有侵犯邓某《刘三姐》彩调剧剧本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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