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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两日四次盗窃电瓶被判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110网律师
“瘾君子”两日四次盗窃电瓶被判刑九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聂涛)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秦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2017年9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秦某先后四次在南昌市内使用作案工具扳手和螺丝起子盗窃他人电动车上的电瓶。2017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单元楼下,使用扳手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紫色金狮牌电动车上的四节超威牌电瓶。后将赃物电瓶以120元价格卖给一收购废品的中年妇女,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7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工具厂楼下,使用扳手盗窃被害人罗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上的三节超威牌电瓶。赃物电瓶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罗某。2017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一医院附近的居民楼下,使用扳手盗窃被害人万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上的二节超威牌电瓶。赃物电瓶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万某。2017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在南昌市工人新村附近,使用扳手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上的二节江峰牌电瓶。赃物电瓶现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四次涉案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120元。

  2017年9月12日13时许,民警接报警后抓获秦某,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本案赃物5节超威牌电瓶、2节江峰牌电瓶和作案工具3把扳手、1把螺丝起子等物品。

  另查明,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秦某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2017年9月13日因吸毒成瘾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未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四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112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多次盗窃,有多次前科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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