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吸烟死亡案改判,为郑州中院点赞也应反思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敦新余律师
第一、认定了杨某在公众场所劝阻段某某的行为是正当劝阻,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当行为;
第二、认定了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的任何故意或过失;
第三、认定劝阻行为不会造成死亡结果,否定了劝阻行为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在杨某没有上诉人的情况下,通过大段论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一审判决损害公共利益,可直接改判的规定也是亮点。。
从网友的评论来看,基本一致点赞,但点赞的同时对公正和当下的司法状况进行了反思。
通过本案,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和稀泥式判决要不得。司法实务当中,尤其是在侵权赔偿领域,确实存在大量“和稀泥式的判决”。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被告方存在过错或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以公平责任为依据,对“被害方”进行补偿来兜底判决。由于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前后时间关联,且“受害方”确实遭受了损害,被告虽然不满提起上诉,但因补偿钱往往不是很多,二审法院也通常维持。然而本案经过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相信法院也承受了巨大压力,但最终改判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值得称赞。
二、司法应维护公共利益得以确立。本案最终改判,并且在判决书当中以原审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做出改判,之所以引起强烈的反响,是因为本案确立了司法应当维护公共利益这一个原则,这不仅仅符合多数人的预期,也在人人为己的现代社会树立一面旗帜,相信本案会成为中国司法领域,尤其是在侵权法领域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三、司法判决的引导作用应当引起重视。之前的一些判决,如“追小偷小偷躲避不及时而死亡或受伤,追击者可能要承担责任,“一块儿喝酒不能确定是否有劝酒行为的情况下同饮酒者往往会被法院以没有尽到对受害人的照顾为由判决承担责任”。这些判决或多或少对良好的社会风气或者友好的社会关系增添了一点凉意。不过最近也有法院判决同饮酒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以不能预见自己的给付零食的行为会导致饮食者(小孩)死亡为理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尽管说法律真实与实际真实不一定一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尽一致,但有理由相信,正义是存在于多数人当中的,能够经得起社会检验的判决应当是符合公众预期的。司法裁判不一定会助长善的行为,但一定需要遏制恶意的诉讼,并且避免出现人们在搀扶摔倒的人之前还需要考虑找他人录像作证,在紧急情况下抢救他人还需要考虑自己是否有医师执照。
如果人人自危,何来帮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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