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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为您解读:离婚协议能约定违约金吗 ?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柳基伟律师
  2008年洪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女儿苗苗出生,但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6月2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洪女士,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秦先生应向洪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离婚后秦先生仅给了半年抚养费后就不再支付,故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夫给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抚养费的期限及违约责任,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其损失应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以有关合同法之规定,违约金的比例以30%为上线规定,因此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具体数额应当予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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