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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玄武涉外离婚原告未到庭女方不同意

发布日期:2018-01-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感情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本案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是双方仍然没有分居,男方无奈委托律师。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余略有。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庄荣华律师围绕双方矛盾的焦点、分居的时间、起诉的次数、两次诉讼过程中无任何来往和交集等等法定和酌定的技巧,推动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律师的沟通,法庭准许原告不出庭,一般来说离婚案件在国内原告必须出庭,否则按撤诉处理,并且最终法庭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7年6月2 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 0 1 7年9月2 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 0 1 0年9月1 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矛盾重重,近几年夫妻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2 0 1 6年,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反而加速恶化,应认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准许双方离婚。 B辩称,双方谈了6年恋爱才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不知道原告为何要毁掉婚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为了给双方修复和好的机会,原告没有理解这份善意,在美国既不让被告去,也不回国探亲;被告已经3 6周岁,作为女性来说,如果失去这次怀孕的机会,可能再不会有做母亲的机会。被告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请求法院不准许双方离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山东老乡,曾在同一大学上学,返校途中相识,于2 0 0 4年3月1 9日确定恋爱关系。2 0 0 9年,原告到美国留学。2 0 1 0年9月1 9日,原告回国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随原告到美国陪读。2 0 1 5年2月,被告离开美国回到国内工作,双方开始分居。2 0 1 6年7月1 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判决,本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2 0 1 7年6月2 0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登记簿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原、被告自被告于2 0 1 5年2月回国后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原告拒绝被告探亲或团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且原告以决绝的态度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略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二、余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酉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2 4 0元,由A负担2 4 0元,B负担2 0 0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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