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准公婆给钱买房,分手后要归还吗?

发布日期:2018-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的情侣小金和小晴(均为化名)2012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金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晴买房。此后,小金和小晴虽买了房子并已入住,但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金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晴告上法院。在这场情感纠纷中,小金称,他在2012年和小晴建立恋爱关系,小晴提出在海口买房才嫁给他。小金于是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套总价57万元的房产,小金父亲为此给小金1万元让其支付定金。
2012年11月3日,小金父母把40万元汇入小晴的账户。2012年11月7日,小金和小晴以小晴的名义将房子买下,小晴当日支付了27万元,余下的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后来,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但小晴称不久她惊悉小金生活不检点,两人分手。

小金于2013年5月8日被小晴赶出新房。小金和父母认为,之所以出资买房,是因为小晴要嫁到他们家,而现在婚约已解除,小晴应该返还买房的41万元。

对此,小晴称小金家人给小金的1万元并未用于支付房款,他们也未提供1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所以小金要这1万元没有依据。而小金父母汇入小晴账户的40万元被小金取走700元,该700元不应由她承担返还责任。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小金父母以儿子和小晴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晴40万元,小金承认取走700元,应认定小金父母给付小晴39.93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和小金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小晴未与小金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