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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阿环委托托运部运送一台洗碗机,没想到托运途中货车起火,货物被烧毁,而托运公司拒绝全额赔付,为此,阿环将托运部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托运部负全责,应全额赔偿阿环损失。
  2012年9月27日,为了将一台价值11.5万元的洗碗机送给购买者,阿环找到乌鲁木齐市西北平安托运部。“运费是500元,当时考虑到这套不锈钢洗碗机体积大而且很结实,应该不可能损坏和丢失,我们就没有购买保险。”阿环说。

  经西北平安托运部同意,双方达成约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交付运费500元,且在货物运单中备注包丢不包损。

  “没想到在运送途中,货车起火了,整车货物包括我的那台价值11.5万元的洗碗机都被烧毁。”阿环说,自己多次要求西北平安托运部全额赔偿洗碗机遭到拒绝。之后,阿环将西北平安托运部诉至法庭。

  西北平安托运部经营者阿强认为,阿环的洗碗机在托运途中因车辆起火造成损毁,阿环明知托运物品应当参加保险却没有购买。“我们仅收500元托运费,现在他(阿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1.5万元,明显过高。”阿强说,更何况自己连500元的托运费也没有拿到。

  经法院调解,阿强愿意赔付阿环两万元,但阿环要求托运部全额赔偿。

  随后,此案经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西北平安托运部负全责,应当赔偿阿环损失11.5万元。办案法官说,阿环和阿强经营的托运部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阿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送到目的地,途中车辆起火造成货物损毁的情形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阿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几年,快递行业发展迅猛,然而针对快递行业“霸王条款”的诟病也越来越多,如“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延误不赔”等。

  “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说,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悉真情、自主选择等多种权益,而上述“霸王条款”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背道而驰。另外,由于快递行业的合同多为制式合同,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消费者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强制。

  这名法官说,以目前快递运输行业的保价条款为例,消费者预估物品的价值后,如果货物出现丢失或毁坏,快递公司按消费者的保价总额进行赔偿,但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需要支付保价总额一定比例的保价费,许多消费者为了能少掏钱选择不保价,如果出了问题,快递公司也可以借此钻漏洞。此外,按消费者和快递公司签订的合同来说,消费者很难维权成功,“其实很多合同都是制式合同,其中的很多条款都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很多都属无效合同,消费者可以忽略合同的制约,直接走法律程序维权”。

  “任何不合法的合同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如果遇到快递侵权问题,一定要先保留好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权。”办案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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