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内容确定购房合同性质
发布日期:2018-01-25 作者:孙超律师
孙某有一套房产,2009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地产四至、面积、交易价格等,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孙某在2012年10月份前可以赎回系争房屋,在此期间某公司不得出卖房屋,逾期孙某即丧失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得主张房屋的产权。2012年9月份孙某向某公司支付赎金,要求赎回房屋,被某公司拒绝。孙某遂着手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
某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孙某赎回的约定,并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和生效,双方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孙某要求赎回的行为属于房屋买卖行为,需要经过其同意。
本律师认为,孙某与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时名义上的,实质上应属于借款合同。合同中对于房屋的赎回约定,对系争房屋的出售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借款关系的担保方式,实质是借款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签署的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孙某赎回房屋的行为依法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25条: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方式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第26条: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方式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金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27条:合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方式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应以内容确定购房合同性质
- 【房产纠纷】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
- 应以内容确定购房合同性质
- 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
- 《合同法》针对“交易习惯”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意旨侧重于完善和补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交易行为之“
- 《合同法》针对“交易习惯”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其意旨侧重于完善和补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增强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运用“交易习惯”认定当事人交易行为之“
- 应以内容确定购房合同性质
- 解答确认购房合同无效案件中如何确定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